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6號原告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同上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李婉華 律師
林雅儒 律師被告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丙○○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 律師受告知訴訟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胡庭秉 」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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