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35號聲請人 周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635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PGIM保德信店頭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0006680-514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