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38號聲請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代理人 鄭紫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12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福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南分行113年5月29日18,081元KG844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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