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90號聲請人 林彥妤 (即被繼承人 林富夫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2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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