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8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807號聲請人 彭莉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四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一一三年度司催字第一一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緯騏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807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214069-011000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82824-91170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102077-11409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116100-31236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133745-71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