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84號聲請人 黃惠英 訴訟代理人 林柏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