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李志強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請求被告 李秀卿 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請求被告 李姜春梅李家治 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請求被告 李奇樺 即李家治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請求被告 李奇瑾 即李家治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請求被告 李奇璋 即李家治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請求被告 李奇靜 即李家治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家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秀卿等間履行遺囑、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不服請求返還代墊被繼承人費用部分,係因財產關係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1萬6,226元(計算式:64萬4,500元-42萬8,274元=21萬6,22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6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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