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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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勝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勝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勝利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至106年間101年至106年間偵查機關年度案號雲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870號等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3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5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717號判決日期108/11/29109/10/2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830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95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05110/03/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75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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