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555號上訴人 葉苡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佳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法官林金灶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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