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再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2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處分人 林進良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061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確定裁定(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40號),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民國109年11月18日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變更適用觀察勒戒處遇對象標準及頻率,為此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及專家學者業已研議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就現今施行之評分項目前科紀錄有所調整,並於110年3月26日生效(大法官釋憲第799號)。經查,聲請人之前科紀錄經修正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重行評估後是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尚有疑義,前原審所據以認定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標準前科紀錄所占比率過高,與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關聯性不明,不宜遽採為裁定依據,是以原審據勒戒處所呈報之依據及檢察官所聲請評分標準似有欠妥之處,是故法院所為之原裁定強制戒治處分應撤銷重新審理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檢察官得以書狀敘述理由,聲請原裁定確定法院重新審理。聲請重新審理,應於裁定確定後30日内提起;但聲請之事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之日起算。法院認為無重新審理之理由,或程序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重新審理,更為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5款、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確定裁定確定之日期雖為110年1月12日,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下稱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說明手冊」(下稱說明手冊)係於同年月3月26日修正實施,故再審聲請人即受處分人(下稱聲請人)於110年4月12日向監所主管提出「聲明異議狀」(見卷附該狀上之法務部○○○○○○○○收狀章),應未逾其知悉後之30日期限,合先敘明。
三、經查:實務上認為補充刑罰法律之部分空白犯罪要件之命令或公告之變更,認該等命令或公告縱為行政命令因其並無刑罰之規定,非屬刑罰法律之變更,而為事實變更,惟此乃針對刑罰法律所為之闡釋,並未涉及保安處分部分,自不能認為保安處分亦應為同一之解釋及適用。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係保安處分的一種,其立法意旨在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該處分之性質非為懲戒行為人,而係為消滅受處分人再次施用毒品之危險性,目的係在戒除行為人施用毒品身瘾及心癮之措施,且強制戒治係導入療程之觀念,針對行為人將來之危險所為預防、矯治措施之保安處分,以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而有刑罰不可替代之教化治療作用,亦與刑罰之執行源於罪責之非難並不相同,自不能將上述實務有關刑罰法律之事實變更套用在強制戒治之執行上,始合於保安處分之本質與目的。是倘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之執行期間遇有法律本身或法規命令之變更使受處分人無繼續施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應認屬刑法第2條第3項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或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執行之情形。本件聲請人以評估標準紀錄表已於110年月3月26日修正實施為由,聲請重新審理,顯然係主張本件有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示「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應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之理由。然上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之修正係法務部為因應此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所為之修正,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所定「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且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事項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是上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之修正,屬於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之修正,為法律變更,並非前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第5款所稱之「新證據」,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重新審理,與法定要件不符,尚非有據。聲請重新審理意旨復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符合其他各款所定重新審理事由之情形,其本件聲請重新審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