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8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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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8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鍾富丞
被 告 劉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AJH-7061號車輛,於民國105年5月
26日18時4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道路往新店方向
21.5公里時,因未保持前、後車隨時可煞停之距離而撞及由
原告所承保訴外人 賴柏庭 所駕駛之AGL-8367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海山交通隊處理在案,被告對於此事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
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
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第191
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系爭車輛經送億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報修,應理賠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28元(含工資42,
074元、零件60,645元),業經原告按保險契約理賠完峻,
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
第三人之請求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修復費用即102,728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駕照、行照、估價單
、統一發票、理賠申請書及車損照片等件各乙份為證。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
6條定有明定。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依系爭車輛維修
清單上所載之維修項目,核與該車所受損部位相符,堪認上
開修復項目所須之零件及工資共計102,728元(含工資42,07
4元、零件60,645元)均屬必要修復費用無誤;又系爭車輛
為103年7月出廠(推定為7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
可稽,至105年5月26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10月又11日,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故以1年11月計,惟零件
費用60,645元,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本
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即系爭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五年,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
,是以上開零件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為25
,32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原
告另支出修車工資42,074元(含拆裝、補漆),均無折舊問
題,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修車費用,共計67,401元(計算
式:25,327元+42,074元=67,401元),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尚乏依據,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67,40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5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
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謝淳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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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60,654×0.369=22,381
第1年折舊後價值60,654-22,381=38,273
第2年折舊值38,273×0.369×(11/12)=12,946
第2年折舊後價值38,273-12,946=2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