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張素琴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庭佑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庭祐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