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張素琴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庭佑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庭祐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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