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00號
原   告  邱明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被告和固營造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正確之法定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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