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00號
原 告 邱明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固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100元。
二、提出被告和固營造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正確之法定代理
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