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源通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訴訟代理人  張瑞豪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榮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
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
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7年度彰簡字第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8日以民事裁定命上訴人於
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295元,該民事
裁定業已於同年6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佐,故認上訴人所提之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彭品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