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告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六萬元。
(二)陳述:被告乙○○與甲○○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
在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二樓傷害原告丙○○,丙○○於受傷期間無法工作,需要長期休息,家中斷炊,幼子目前仍在就學,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一百二十六萬元。
(三)證據:無。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趙薇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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