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零肆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零叁佰柒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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