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丙○○○
戊○○丁○○辛○○己○○庚○○被告甲○○
臺北市政府設臺北市市○路○號右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乙○○右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六六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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