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201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吳婉瑜
被   告  葉家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孫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