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0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43號
原   告  李彥傑
被   告  鄭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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