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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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1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蔡佳
被   告  葉彩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伍仟叁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叁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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