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再字第25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清償借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仟零伍拾柒萬元,應徵裁判費壹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