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聲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徐龍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煥祥 等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否則本件無從依法
准許,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徐煥祥、 徐万祥 、 徐華梅 、 徐田璋 、 徐鳳熺 之送達信件遭
退回之信封。
(二)徐煥祥、徐万祥、徐華梅、徐田璋、徐鳳熺、 徐莉芬 、黃
寶瑩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