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662號
原 告 黃玉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武忠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91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