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8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芃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楊俊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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