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86號
原   告 許東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勝利 、賴鄭
  慈美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