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89號
原   告  王孝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莫勒品牌塑造
  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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