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調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宋月卿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亞洲時尚診所(亞洲醫美集團
法定代理人  楊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被告診所基本資料1
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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