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補字第14號
原 告 王勝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永山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