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58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
       陳俊雄
被   告  詹婷婷
       詹中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關於「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之
記載,應更正為「清償就學貸款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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