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永捷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蓮間 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