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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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告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邱光吾 、 謝佳純 、陳梅欽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百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