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9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君澤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宣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