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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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告 白光雄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被告 柳川英明 被告寶島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訴訟代理人 連佑銓 被告 陳智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應補正委任陳雅珍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㈡、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柒仟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13000元/平方公尺×面積9平方公尺=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原告應按此數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薛月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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