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簡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羅簡字第209號
原   告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被   告  謝寶琴
訴訟代理人  林桂枝
       蔡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巷○○號3樓房屋如附件
平面圖所示臥室B的浴室馬桶、臉盆、浴缸拆除,打除地面與四
周高度至少1公尺的牆面的磁磚,塗佈防水層後,再黏貼磁磚,
裝回衛浴設備,以阻斷滲水。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巷○○號3樓房屋如附件
平面圖所示臥室A的浴室馬桶、臉盆拆除,打除地面與四周高度
至少l公尺的牆面的磁磚,塗佈防水層後,再黏貼磁磚,裝回衛
浴設備,以阻斷滲水。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陸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即新
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依宜蘭縣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
所載修復方式將宜蘭縣○○鎮○○路○○巷○○號3樓房屋(下
稱系爭3樓房屋)漏水部分修復,並將宜蘭縣○○鎮○○路○
○巷○○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因漏水損壞部分回復
原狀。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嗣於
民國100年8月8日具狀表明請求被告支付系爭2樓房屋因漏水
損壞部分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35,260元,以代回復原狀,
而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㈠被告應依宜蘭縣建築師公
會鑑定報告書所載修復方式將系爭3樓房屋漏水部分修復。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35,260元。經核原告上開所為,其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與首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系爭3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詎被告長期未對系爭3樓房屋進行維護
及修繕,致如附件平面圖所示臥室B浴室的浴缸底部破損、
週邊磁磚砂漿填縫損壞,以及臥室A、B之浴室地面1:2水泥
砂漿防水粉刷老化產生裂縫,失去防水性能,因而漏水,造
成系爭2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牆面裝潢,以及公用浴室天
花板因該漏水而損壞,經原告於99年7月間查覺後,多次請
求被告修繕,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因此無法正常生活,精
神上受有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修復系爭3樓漏水部分,及給付原告系爭2樓房屋回
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與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並
聲明:㈠如主文第1、2項所示。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35,260
元。
二、被告則以:本件經宜蘭縣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認為宜蘭縣
○○鎮○○路○○巷○○號房屋與鄰棟建築距離太近,砌磚外牆
無法施作防水措施,屋頂防水及不銹鋼擋水板不能完全發揮
功能,致使雨水從屋頂沿外牆下滲,也是造成牆面漏水之原
因,故系爭2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裝潢損壞,顯非因
系爭3樓房屋滲水所致。且兩造共同居住之羅東御花園大廈
,長久以來即有雨天外牆滲水而導致屋內牆面及天花板漏水
之情形,因此系爭3樓房屋主臥室頂層牆面及天花板之前亦
有滲水情形,經雇工施作防水工程已有改善,惟因下雨時牆
面有水滴現象,因此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亦曾多次討論處理方
案,並決議雇工修理,但迄今尚未實行,益見系爭2樓房屋
因漏水所生損壞,實與系爭3樓房屋無關,是原告之請求顯
無理由。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系爭3
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而系爭2樓房屋公用浴室天花板、主臥
室天花板及牆面裝潢因漏水而損壞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
登記第二類謄本2份、現場照片15張為證,並經本院於100年
3月15日會同兩造及宜蘭縣建築師公會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
郭文豐 至現場勘驗屬實,製有勘驗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14張
在卷足憑,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係
屬真實。是本件兩造間有爭執應予審究者在於:㈠系爭2樓
房屋公用浴室天花板、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裝潢損壞,是否
係因系爭3樓房屋漏水所致?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
數額,是否有理由?
四、本院茲就上開爭執事項審究如下:
㈠爭點一:系爭2樓房屋公用浴室天花板、主臥室天花板及牆
面裝潢損壞,是否係因系爭3樓房屋漏水所致?
⒈查本件經本院囑託宜蘭縣建築師公會至現場勘驗鑑定,其鑑
定分析如下:⑴經鑑定人進入系爭2樓房屋查看,主臥室天
花板、牆面有明顯水痕,天花板上方的鋼筋混凝土樓板有粉
刷層破裂突起、鋼筋外露鏽蝕現象,會勘當時雖無潮溼,但
是參照原告提供之照片,顯然有漏水情形;另外,公用浴室
天花板已拆除剩下角材吊筋,其上方的鋼筋混凝土樓板鋼筋
外露鏽蝕,排水吊管與樓板接縫處有修補痕跡,會勘當時雖
無潮溼,但是參照原告提供的照片,1支排水管有水滴懸附
,另1支則無,應非使用浴室時的水蒸氣凝結所致,否則2支
排水管都會有水滴懸附,因此鑑定人認為:系爭3樓房屋有
漏水情形,該漏水確實造成2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牆面,
以及公用浴室天花板等裝潢工作物的損壞,並影響其日常之
使用。⑵有關上述房屋漏水原因,鑑定人進入系爭3樓房屋
查看,如附件平面圖所示臥室B的浴室其浴缸底部以及浴缸
週邊磁磚砂漿填縫都有明顯破損情形,並且破損已有一段時
間。鑑定人比對執照圖說,該建築物興建當時,針對浴室地
面的防水設施採用「l:2水泥砂漿防水粉刷」,無其他防水
材料的鋪設。如附件平面圖所示臥室A的浴室,無浴缸,磁
磚並無明顯裂縫,地面的防水設施同樣採用「1:2水泥砂漿
防水粉刷」,無其他防水材料的鋪設。1:2水泥砂漿粉刷雖
比一般粉刷層質地密緻,但並不具有延展性,仍會因結構震
動、溫度變化而產生裂紋,形成滲漏的水路縫隙。該房屋已
竣工17年,依經驗並參照現場觀察所見判斷,鑑定人認為:
系爭3樓房屋如附件平面圖所示臥室B浴室的浴缸底部破損、
週邊磁磚砂漿填縫損壞,以及臥室A、B之浴室地面1:2水泥
砂漿防水粉刷老化產生裂縫,失去防水性能,是造成漏水的
原因。而其鑑定結論為:系爭3樓房屋,因興建當時浴室地
面1:2防水粉刷年久失效、臥室B浴室浴缸與磁磚破損漏水
,造成系爭2樓房屋公用浴室天花板、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
裝潢損壞等語,此有宜蘭縣建築師公會100年6月21日宜縣建
師鑑99年度羅簡字第209字第071號鑑定報告書1份附卷足憑
。堪認系爭2樓房屋公用浴室天花板、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
裝潢損壞,確係因被告怠於維修系爭3樓房屋如附件平面圖
所示臥室A、B浴室之地面及臥室B浴室之浴缸、週邊磁磚砂
漿填縫,造成該浴缸底部、週邊磁磚砂漿填縫損壞,以及該
地面1:2水泥砂漿防水粉刷老化產生裂縫,失去防水性能,
因而漏水所致,故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自屬有理。
⒉至於上開鑑定結果,雖亦認宜蘭縣○○鎮○○路○○巷○○號房
屋與鄰棟建築距離太近,砌磚外牆無法施作防水措施,屋頂
防水及不銹鋼擋水板不能完全發揮功能,致使雨水從屋頂沿
外牆下滲,也是造成牆面漏水的原因,此有上開鑑定報告書
1份在卷可參。然系爭2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裝潢因漏
水損壞,縱一部分漏水原告係來自該棟建築物砌磚外牆無法
施作防水措施,屋頂防水及不銹鋼擋水板不能完全發揮功能
,雨水從屋頂沿外牆下滲所致,惟被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如
附件平面圖所示臥室A浴室地面1:2防水粉刷失效,既同為
造成系爭2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裝潢損壞之原因,原
告自仍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尚難謂被告所應負之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可據此而免除。故被告仍以前詞辯稱:系爭
2樓房屋上開裝潢之損壞,均非因系爭3樓房屋漏水所致云云
,顯不足採。
㈡爭點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及數額,是否有理由?
⒈原告請求回復原狀及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部分: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造
成系爭2樓房屋公用浴室天花板、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裝潢
損壞,係因被告怠於維修系爭3樓房屋,致如附件平面圖所
示臥室B浴室之浴缸底部破損、週邊磁磚砂漿填縫損壞,以
及臥室A、B浴室之地面1:2水泥砂漿防水粉刷老化產生裂縫
,失去防水性能,因而漏水所造成,已如前述,則依上開法
條規定,被告自負有修繕該滲漏來源,以解決此漏水問題,
並賠償原告修復系爭2樓房屋上開損壞部分所必要之費用。
⑵而經本院囑託宜蘭縣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認:①系爭2樓
房屋之公用浴室天花板因漏水所生損壞,其修復方式必須將
系爭3樓房屋如附件平面圖所示臥室B的浴室馬桶、臉盆、浴
缸拆除,打除地面與四周高度至少1公尺的牆面的磁磚,塗
佈防水層後,再黏貼磁磚,裝回衛浴設備,以阻斷滲水。②
系爭2樓房屋之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裝潢因漏水所生損壞,
其修復方式必須將系爭3樓房屋如附件平面圖所示臥室A的浴
室馬桶、臉盆拆除,打除地面與四周高度至少l公尺的牆面
的磁磚,塗佈防水層後,再黏貼磁磚,裝回衛浴設備,以阻
斷滲水,此有上開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足憑,是原告請求被
告為上開修繕,以阻斷漏水來源,自屬有據。
⑶又經本院囑託宜蘭縣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認:①系爭2樓
房屋公用浴室天花板因漏水損壞,必須重新製作,所需費用
估算為3,500元。②系爭2樓房屋主臥室天花板及牆面襯板因
漏水損壞,必須重新製作及油漆,所需費用估算為:2樓主
臥室天花板及牆板拆除含運棄6,000元、2樓主臥室新做天花
板10,800元、2樓主臥室新做牆面襯板8,280元、2樓主臥室
天花板及牆面油漆6,680元,合計共35,260元,此有上開鑑
定報告書1份在卷足憑,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回復原
狀所必要之費用,亦屬有據。
⒉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
⑴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
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
旨參照)。參酌前開判例意旨,居住安寧屬於人格法益之一
種,則與其相似之居住環境之乾爽舒適,自亦應認為同屬人
格法益之一種。
⑵查本件因被告疏於維護修繕其所有之上開房屋,而生前述漏
水問題,經原告於99年8月30日以羅東郵局396號存證信函催
告被告修繕,亦未獲改善,此有該存證信函1份在卷可參,
原告及其家人每日飽受房屋漏水之苦,且室內裝潢亦因滲水
而損壞,影響其居住之生活品質甚鉅,堪認並非單純財產權
受侵害結果所引致之不便,且已對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
造成侵害,故原告自得依前開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
,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本院斟酌實際情況,及兩
造之身分、地位,認原告之精神慰撫金以30,000元為適當,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為如主文所示第1、2項之回復原狀行為,及請求被告給付
系爭2樓房屋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35,260元與非財產上之
損害3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98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及鑑定費用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由被告
負擔10分之7即26,586元,餘由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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