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252號
原 告 陳秀玉
一、原告因103年度士簡字第252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素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69,8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