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0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  王治鑑
訴訟代理人  廖常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勝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5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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