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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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594號

原告 鄭昕慈

被告 柯宏昇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 律師

黃逸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原告乙○○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此種情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及第178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乙○○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外放卷)可稽,其於109年11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係未成年人,目前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其原法定代理人甲○○、 何慧婉 之代理權已消滅。然兩造至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

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乙○○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之

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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