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812號

原告A(年籍詳卷)

B(年籍詳卷)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甲(即A、B之母親,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A、B之父親,年籍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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