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19號

原告 許明貴

許維邦

許明全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許明棟

被告 許李桂

許順發

許順忠

許湘萍

許麗惠

蔡福順

蔡和富

蔡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9日14時0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許湘萍有無就被繼承人 許義朗 聲明拋棄繼承,及補正訴之聲明命被告等人就系爭抵押權為繼承登記,並將補正後訴之聲明依被告人數製作繕本逕送被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所陳報之查報被繼承人許義朗(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部分,漏未陳報繼承人即被告許湘萍部分(見本院卷第125頁)。此外,原告起訴之聲明未一併請求命被告等人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如原告未補正,其請求依法自無理由。本件因尚有前開應補正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0年12月9日14時05分再開辯論,並命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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