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812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甘竣宇張洺瑄 之限定繼承人、 楊閔淳 即張洺瑄之限定繼承人、 楊乃錡 即張洺瑄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甘竣宇即張洺瑄之限定繼承人、楊閔淳即張洺瑄之限定繼承人、楊乃錡即張洺瑄之限定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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