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87號聲請人南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萬基 相對人 林方文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18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提示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02│├──┼──────┼─────┼───┼──────┼──────┼─────┤│002│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03│├──┼──────┼─────┼───┼──────┼──────┼─────┤│003│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04│├──┼──────┼─────┼───┼──────┼──────┼─────┤│004│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05│├──┼──────┼─────┼───┼──────┼──────┼─────┤│005│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06│├──┼──────┼─────┼───┼──────┼──────┼─────┤│006│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07│├──┼──────┼─────┼───┼──────┼──────┼─────┤│007│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08│├──┼──────┼─────┼───┼──────┼──────┼─────┤│008│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09│├──┼──────┼─────┼───┼──────┼──────┼─────┤│009│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10│├──┼──────┼─────┼───┼──────┼──────┼─────┤│010│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11│├──┼──────┼─────┼───┼──────┼──────┼─────┤│011│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12│├──┼──────┼─────┼───┼──────┼──────┼─────┤│012│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13│├──┼──────┼─────┼───┼──────┼──────┼─────┤│013│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14│├──┼──────┼─────┼───┼──────┼──────┼─────┤│014│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15│├──┼──────┼─────┼───┼──────┼──────┼─────┤│015│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16│├──┼──────┼─────┼───┼──────┼──────┼─────┤│016│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17│├──┼──────┼─────┼───┼──────┼──────┼─────┤│017│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18│├──┼──────┼─────┼───┼──────┼──────┼─────┤│018│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19│├──┼──────┼─────┼───┼──────┼──────┼─────┤│019│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20│├──┼──────┼─────┼───┼──────┼──────┼─────┤│020│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22│├──┼──────┼─────┼───┼──────┼──────┼─────┤│021│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23│├──┼──────┼─────┼───┼──────┼──────┼─────┤│022│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24│├──┼──────┼─────┼───┼──────┼──────┼─────┤│023│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92225│├──┼──────┼─────┼───┼──────┼──────┼─────┤│024│99年1月29日│10,000元│未載│100年1月1日│99年12月15日│No38422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