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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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保源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陳保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保源發支付命令,查債務陳保源住居於台東縣,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