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丙○○
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及丙○○因誣告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4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被告等人應於中華民國98年5月30日前補正,提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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