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乙○○
一、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九十四平方公尺X二二00
)+五三二00元=二六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
拾元。
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