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2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
(已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 連 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葉 春 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註: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已特定,無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
  定,故僅命補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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