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榕營造有限公司陳慶榕洪碧英 、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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