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案件,經裁判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5月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9月15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7年8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