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5號裁定就贓物罪部分減刑為2月又15日,並與不得減刑之偽造貨幣罪所處有期徒刑3年4月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又15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5月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6月20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