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法蔚律師事務所
  被   告 丁○○
        乙○○鹽埔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原告所有坐落乙○○○○鄉○○段三五七之七九地號土地與被告丁○○所有坐落
乙○○○○鄉○○段三五七之八○地號,被告乙○○鹽埔鄉公所坐落乙○○○○鄉○
○段三五七之一七九、三五七之二一二地號土地之界址,為如附圖所示以A、B、C
、D、E、F點為指界位置。
訴訟費用由被告丁○○、乙○○鹽埔鄉公所各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確認原告所有坐落乙○○○○鄉○○段三五七之七九地號土地與被
告丁○○所有坐落乙○○○○鄉○○段三五七之八○地號,被告乙○○鹽埔鄉公
所坐落乙○○○○鄉○○段三五七之一七九、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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