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68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一:
(一)聲請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薪資及營業所得扣除成本後之收入證明。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日前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故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三)陳報聲請人之配偶 張麗香 之薪資收入及財產狀況。
(四)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附件二:
(一)聲請人之母 陳黃來發 為已滿85歲之人,請釋明陳黃來發每月是否領有老人津貼?如有,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民國95年將自己所有之土地及建物設定抵押予黃秀美,並向其借款新臺幣300萬元,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是否有還款?若有,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